中新網上海3月3日電 (陳靜 王治國)當初為了離婚,夫妻倆連打了3場官司;如今為了孩子,兩人又弄得雞飛狗跳:前夫悄悄把兒子藏起來,前妻遍尋不著,於是砸車打人……。
  當所有手段都不奏效,前妻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為擅自帶走兒子的行為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浦東新區法院3日透露,前妻獲賠4000元。
  據悉,2007年,兩人經人介紹後結婚,婚前曾因彩禮問題多次吵架,婚後又因為經濟問題鬧矛盾。從2009年3月到2010年7月,夫妻倆因為離婚的事情3次起訴,最後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由於兒子小新“尚年幼”,“目前暫由母親撫養為宜”,李健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勞燕分飛之後,兩人爭吵和糾纏又圍繞兒子小新的撫養權展開。
  2012年7月29日,前夫李健把孩子從前妻劉嫦處帶走,就再也沒有送回來。
  對於自己的舉動,李健有自己的理由。在他看來,劉嫦並不是一個稱職的母親,離婚前就經常帶著孩子離家出走,離婚後未盡撫養責任,使兒子手腕燒傷。
  失去兒子,劉嫦當然不肯。李健說,2012年8月,自己回江西老家,劉嫦追蹤而至,買了一把鐵鎚,把他的車子砸得稀巴爛,又把門踢壞,還和自己發生了肢体衝突。
  劉嫦承認這些行為過激,不過她認為“作為母親可以理解”,還當庭表示,“只要把孩子還給我,可以放棄精神損害賠償。”
  主審法官趙文龍認為,生效的判決書確定原被告兒子小新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擅自將小新帶至被告處,系違法行為,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仍不將小新送回,導致親子關係遭受嚴重損害,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法予以支持。對於賠償的數額,法院酌情確定為4000元。
  法官當庭告誡兩位當事人,作為孩子的父親和母親,儘管婚姻解體了,但都有對孩子施與愛的權利和義務。不過,愛,應當有底線。以藏匿孩子不讓對方探望,甚至發展到砸車、砸門、肢体衝突等過激行為,這些所謂的“愛”,其實是對小朋友最大的傷害。有一種愛叫“放手”,法官勸告兩位當事人,真愛兒子,就應多一些溝通,少一些衝突,別給孩子童年的天空抹上“陰霾”。(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原標題:前夫“偷”走兒子 前妻索賠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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