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時事評論員
  韓平
  1945年簽署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針對“集體自衛權”所作出的定義是: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行使武力干預和阻止的權利。然而,日本因二戰中的侵略行為及戰敗等方面的結果,戰後在美國占領時推動制定的《和平憲法》的第九條限制日本只有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方可擁有自衛權,同時禁止其向海外出兵。
  日本政府於1972年發表並沿用至今的憲法解釋更不僅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還依據日本與國際社會簽署的和平條約第5條以及《日美安保條約》、《日蘇(俄羅斯前身蘇聯)共同宣言》等,指出日本即使擁有國際法上的集團自衛權,也不能超越日本憲法所容許的界限。
  二戰結束之後經濟上不斷崛起的日本援助國際和平的手段一向是出錢而不出人(力),儘管在二十世紀後期也開始參與到聯合國的維和活動之中,但那些都是和平行動的範疇。然而,在波斯灣戰爭中,日本政界認為本國投入的龐大的資金援助並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評價,這導致日本提倡出力(出人)的聲音開始上升。隨後,二十一世紀初美國在“9·11”之後的反恐行動更強化了對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的敦促,而隨著懷有極度個人野心的安倍的上臺,解禁集體自衛權終於水到渠成。
  日本政壇的保守派認為,和平憲法第九條對自我防禦造成過多限制。鑒於包括中國崛起在內的地區平衡局面正在被打破,日本的安全政策必須變得更為靈活。
  上周五,安倍政府向執政黨提交了旨在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內閣決議案。決議案中提出的“武力行使三條件”放寬了對和平憲法第九條的解釋,也就是除了日本遭到武力侵犯外,“當與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到武力攻擊、從根本上對日本國民的生命和權利形成明確危險的情況下,允許日本行使‘必要最小限度’的武力”。  (原標題:如何被解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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